镇江高新区“领跑”创新发展主阵地

发布日期:2020.03.04

1、工业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及其以上且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0%的,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70%的比例,给予扶持。

2、工业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及其以上且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5%的,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60%的比例,给予扶持。

3、工业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%的,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40%的比例,给予扶持。

4、工业企业当年完成科技、工业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其以上(软件企业完成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及其以上),且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,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50%的比例,给予扶持。

5、新注册的未征地建设的工业企业,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,其每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达到100万元 500万元的,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15%的比例,给予扶持;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,其每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超过500万元的,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%的比例,给予扶持。

6、新注册的未征地建设的工业企业,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,其每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达到100万元 500万元的,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15%的比例,给予扶持;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,其每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超过500万元的,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%的比例,给予扶持。